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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系统编制外聘用临时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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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02 13:22    作者:人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各直属单位:

为了不断规范局系统各单位用工,加强临时工管理工作,20115月自治区体育局制定并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系统编制外聘用临时人员工资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两年来各单位都能严格执行。现根据运行中各单位使用临时工的实际情况和新《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结合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对该试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完善,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系统编制外聘用临时工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13年11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系统编制外聘用临时工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局系统各单位聘用编制外临时工的管理工作,保证各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和日常工作的高效运转,逐步建立完善局系统临时工统一的薪酬制度,节约开支,按照局党组的要求,现对2011年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系统编制外聘用临时人员工资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重新修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各单位聘用临时工须从严控制,严格控制临时工使用数量,严格聘用审批手续。

(二)对各单位使用临时工实行定岗位管理,即:各单位申报使用临时工必须明确临时工岗位、岗位职责和工作量。

(三)编制有空缺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临时工,确因工作需要,要在保证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允许使用相应数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经申请并批准后,在核定的数额内聘用临时工。

(四)各单位定编定岗的行政管理岗位,如办公文秘、财会(出纳)人员、人事干部、文书、人事档案、特殊器材管理岗位等,一律不得使用临时人员,已聘用的须在一定时限内自行处理。

(五)初次聘用临时工,均实行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结束后,根据工作表现、技能水平决定是否继续留用。

(六)各单位聘用临时工,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本人鉴定聘用合同。每一次聘用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二、核定用工计划

根据各单位的编制数与结构情况在原核定的用工数额上,重新核定用工计划,原则上按本单位编制数10%核定数额。季节工参照上年度实际使用人数情况单独核定。2013年重新核定用工计划后,原则上一个时期不进行调整,各单位必须从严管理,如工作确需增加人员,每年第一季度申请调整。在核定的数额内聘用临时工或人员更换,每季度首月向人事处申报。

三、岗位分类

临时工主要指从事后勤服务工作以及季节性服务的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一般指环境卫生、夜勤、伙食、饲养、锅炉、水电暖维修、安全保卫等其他非关键技术岗位。根据工作岗位的难易程度,临时工岗位分为3类。

(一)普通岗位。主要指从事简单劳动工作,如保洁、夜勤、保安、餐厅服务员等。

(二)技工岗位。主要指从事具有一定技术要求的工作,如锅炉工、驾驶员、电工、水暖、场地工等。

(三)较重要的工作岗位。如:各训练中心厨师、马匹饲养员、健身教练、特种车辆驾驶员等。

四、用工待遇

(一)在确定临时工工资标准时,基本做到系统内“同工种同薪酬、同岗位同标准”。

(二)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局中心工作,在确定临时工工资待遇时,体现向从事一线工作岗位的人员倾斜(如:运动灶厨师、饲养员等)。

(三)确定临时工工资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呼市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1310月起为1350/月),今后可随着上述标准变化进行调整。

(四)根据部分工作岗位的重要性、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因素,在执行呼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可进行适当上浮。普通岗位上浮标准不超过300/月;技工岗位上浮标准不超过500/月;较为重要的岗位上浮标准不超过800/月。具体上浮幅度由各单位在上述标准内自行严格撑握确定,报人事处备案执行。

() 对技能、技术岗位,且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可在上述工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工资标准,提高部分不得超过200/月。

(六)临时工试用期工资标准原则执行呼市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各单位也可视情况降低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以下。

(七)聘用特殊人才及工作岗位的人员工资待遇,由本单位与局人事处共同协商确定。

(八)各单位聘用的临时人员应享受的各项劳动保险等,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局人事处将对目前各单位所使用临时工一律按本规定重新核定用工数额及工资标准,请各单位将后附表及需求意向于20131115日报前人事处汇总后,提交局党组研究确定。

(二)严格执行聘用手续和程序,局人事处和纪检组监察室将定期检查此项工作,如发现违反规定“先用工、后报批”或超计划聘用临时工等情况,将在局系统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临时工工资按月发放,必须由本人签字并直接由银行存入个人帐户,不得拖延发放,不得他人代领。

(四)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或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临时工工作时间和条件、劳动纪律、辞退、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其他事项,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六、本办法自201312月起正式执行。

2013年临时工数额及工资标准核定表

单位(盖章): 时间:

原聘用临时工情况

拟核定临时工数额及岗位

序号

姓名

聘用岗位

工资标准

序号

聘用岗位

工资标准

注:如有季节工的单位,请一并填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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